政策解读《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05-11 11:47信息来源: 芜湖市科技局阅读次数:编辑:芜湖市科技局 字体:【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市科技局修订了《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在科技计划领域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新要求,防范和化解科技重大风险,服务芜湖经济社会发展,需对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市科技局在广泛学习借鉴深圳、上海、苏州、宁波、南京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此办法为统领性管理办法,针对项目实施和验收,将配套出台《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细化实施和验收中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分类管理,针对各类别项目,需分别出台项目管理办法。

二、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明晰各方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有利于促进创新链与资金链相互融合的项目及资金管理模式,满足市科技计划项目划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需要。

二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承担单位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的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实施容错机制,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主要内容

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6章35条,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从项目遴选、管理、验收到监督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地提出了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目标、类型、预算来源、对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突出市科技计划项目导向。突出四个面向”,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芜湖科技创新实际相结合,克服“四唯”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2.明确遴选立项原则。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3.调整项目类别。市科技计划项目调整为定向攻关类项目、公开竞争项目、后补助项目、稳定支持类项目、等同项目五类。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申报原则、审查制度、遴选机制、基本条件、基础材料、核查机制、公开机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查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修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增加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的项目,允许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申报,但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项目负责人为非申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项目时未列入芜湖市科研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3.新增项目申单位应当提交基本材料。包括系统打印的申书纸质文件原件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等。

4.明确专家库相关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科技专家库并完善和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三章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管理形式。

新增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对符合管理要求的调整和批复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验收。明确项目验收的要求、制度和履约形式。

新增实施容错机制。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可以根据实际适时补充、调整任务书相关条款,减轻或者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合约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绩效分类评价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

1.新增实施绩效分类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2.明确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加强对相应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完善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附则《办法》解释及实施。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者项目任务书有特别要求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