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3-10-15
文  号: 芜科办〔2023〕63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0-15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科技局 > 平台基地建设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30693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科办〔202363

 

各县市区科技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芜湖市科学技术局

20231015

 

附件

 

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水平,增强企事业单位研发创新能力,根据省科技厅关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技术研发、成果熟化、人才培育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研发中心分为企业类和高校院所类。

第三条 研发中心要聚焦我市十大新兴产业25个优势细分领域发展需求,凝练技术方向,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发,赋能行业进步、企业发展,对产业提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备案审核等。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研发中心政策落实、建设指导、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申报备案

 

第五条 申报企业类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300万元,拥有申报领域的相关产品。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

5.拥有筹措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自有资金,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报高校院所类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2.依托单位拥有申报领域内2件以上发明专利或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发表论文5篇以上。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4.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50%

5.与在芜企业有着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研发中心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并择优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研发中心推荐名单开展随机抽查复核,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研发中心的名称应规范命名,采用芜湖市+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九条 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如需更名,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依托单位需在3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条 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到期自动撤销研发中心称号。有效期内的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纳入研发中心管理,有效期自中心认定之日起三年。

第十一条 在市科技项目中开设研发平台专项,针对研发中心进行择优支持。优先支持研发中心申报省企业研发中心。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对研发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需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对无故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的,第一次限期整改,当年度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整改期满仍不完成的,撤销研发中心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芜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芜科办〔202046号)同时废止。